索引号 | 000014349/2023-893773 | 成文日期 | 2022-07-16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3-04-19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财政局、生态移民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移民局(移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生态移民局
2022年7月16日
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贵州省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资金中,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县(市、区、特区)后的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扶助基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移民局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生态移民局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移民局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和分解下达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设项目库、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编制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建设项目库、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后期扶持项目,按中央、省级要求做好区域内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符合要求的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区)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编制项目资金相关规划,按要求做好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中央、省、市(州)做好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散居移民基础设施、移民村美丽家园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和库区重大基础设施遗留问题处理。
(一)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三)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移民素质提升和农机具购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七)省、市(州)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省级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完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各地要根据后期扶持规划资金投向,优先实施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促进移民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有关项目。小型水库扶助基金按照“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重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
第七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等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生态移民局确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八条项目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各市(州)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60%)。以国家核定、省级下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2.项目资金绩效(权重30%)。
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中,20%权重根据全省规模以上移民县(市、区、特区)实施优势产业项目考核结果分配。
3.水库移民突出遗留问题处理(权重10%)。
解决库区和安置区急需解决而又长期以来没有其他专 项资金解决的突出基础设施短板、库区蓄水影响带来的地质 灾害防护处理相关问题。由省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水库移民突出遗留问题。
(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分配因素
1.小型水库座数(权重85%)。按各市(州)小型水库座数进行分配。
2.突出问题(权重15%)。用于全省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突发性应急事件的扶持。项目资金分配结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体现结果导向。
省财政厅、省生态移民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以 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分配方式、因素、权重等。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资金 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支付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若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移民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移民局根据中央相关要求及省级政策实施效果相关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延续期限以及修订完善资金管理政策。《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18〕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