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字〔2020〕20号)

发布时间: 2020-04-26 15:36 打印 关闭 字体:[]

 

当事人:吴勇;

经查:当事人吴勇利用龙里县三中门口(三林路66号龙馨苑8A-8B栋附101)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于2019年11月5日以“源通名车水桥三中店”的名称开业从事大众、中国一汽、吉利3种品牌汽车销售,在从事经营期间以11.78万元销售(购进价12万元)大众宝来1.5自动舒适性小车一辆,以9.38万元(购进价9.18万元)吉利滨瑞2018款CVTBB滨支5版小车一辆,以11.99万元销售(购进价11.71万元)大众朗逸1.5L舒适版小车一辆。2019年11月2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从事经营经营活动共15天。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开业前2019年10底到龙里县兴瑞广告有限公司以3086元制作广告内容为“上海大众龙里直营店、一汽大众龙里直营店、吉利汽车龙里直营店、广汽传祺龙里直营店”置于门店上方,以112元制作8幅宣传内容为“全省最低价销售任何品牌车牌”的宣传海报张贴门店内。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该店是上海大众龙里直营店、一汽大众龙里直营店、吉利汽车龙里直营店、广汽传祺龙里直营店的相关资料,在其店的宣传海报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全省最低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办案人员2019年11月2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 ,证明本案件来源情况的事实。

2.办案人员2019年11月2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取得图片资料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为汽车,在经营场所屋外设置广告及经营场所内设置宣传海报的事实。

3. 2019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 ,证明当事人收到《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4. 办案人员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取得《询问调查笔录》2份8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在经营场所屋外设置广告及经营场所内设置宣传海报的事实。

5. 办案人员2019年12月13日取得当事人提供的汽车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3汽车的事实。

6.办案人员2019年12月10日对龙里XX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X取得的《询问笔录》1份3页、龙里XX广告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制作广告价格及费用清单6份、龙里XX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费用的情况。

7.办案人员2019年12月29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签字认可,执法人员调查属实,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从事汽车销售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以开业从事经营,当事人未经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于2019年11月5日开业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经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在无照经营期间当事人销售汽车3辆,总进价人民币326700元,总销售价人民币333700元,总销售价与总进价差额人民币7000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本案当事人在2019年10底到龙里XX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内容为“上海大众龙里直营店、一汽大众龙里直营店、吉利汽车龙里直营店、广汽传祺龙里直营店” 设置在其经营场所屋外上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上述四种汽车为“直营店 ”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于设置于屋外,具备一定传播性,执法人员认定为广告,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上述四种汽车为“直营店 ”的相关证明材料,本案中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行为,我局认定当事人广告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由于当事人订制“直营店 ”虚假广告费用为人民币3086元,我局认定为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本案中当事人在其店堂内张贴8幅宣传内容为“全省最低价销售任何品牌车牌”的宣传海报,在宣传内容中出现“全省最低价”的绝对用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店堂内张贴宣传内容中出现“全省最低价”的绝对用语的海报,由于设置在店堂内布众率小且时间短空间短,不具备《广告法》规定的广告性质,已经责令当事人立即撤出海报,不予认定。

    2020年3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市监听告 2020 〕0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人民币3086元3.1倍罚款,即人民币玖仟伍佰陆拾陆元陆角(9566.6元)。

以上合计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陆拾陆元陆角(18566.6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龙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