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解表的通知》(龙府办函〔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县级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为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支撑。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11个条款,未明确县级具体部门行使监管职责。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简称“《计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2022—01—37)和《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牵头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解表》,前期征求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和县司法局法律审查意见后修改完善。
二、工作目标
(一)立足实际,严格执法。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制度法规和各职能部门“三定”方案,确保职责分工方案依法依规,噪声监管防治有力有序。
(二)强化联动,形成合力。由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形成合力。
(三)服务为民,精准防治。各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快捷、精准、专业、有效地处置各类噪声扰民行为。将部分噪声投诉纠纷化解于萌芽和初级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核心内容
1.绿色护考噪声防治: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依据《计划》中第48项,绿色护考所涉及的时间、点位和路段,教育部门较为清楚,因此由教育部门牵头更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2.建筑施工噪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依据《条例》的第55条至57条和职能部门三定方案,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住建作为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噪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依据《计划》第19项,城市高架桥建设过程中产生噪声应由住建部门监管。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交通设施建设产生噪声污染应由交通部门监管。
4.社会生活噪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依据《条例》《计划》《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噪声监管相关规定,住建部门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的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小区噪声投诉,综合执法部门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实施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扰乱社会治安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文旅部门负责娱乐噪声监管,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噪声监管。
5.淘汰的设备和工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为从源头管控,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进入市场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依据社会噪声和施工噪声防治规定,违法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施工单位使用噪声严重超标设备的行为依法行使处罚权。
6.违法建筑: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依据综合执法局三定方案,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实施处罚,相关职能配合做好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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