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龙里县公安局谷脚派出所,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210国道东,联系电话:0854-5662110
法定代表人:宋鑫,职务:该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受案回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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